2026年开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密集出手,针对外卖平台、多晶硅行业联盟及在线旅游平台的反垄断执法,释放出清晰信号:反垄断正在与“反内卷”“平台常态化监管”形成合力,并被置于更高的政策优先级。
在2025年底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被列为年度重点任务之首。这一表态,意味着反垄断已不再是单点执法问题,而是中国竞争秩序调整的重要抓手。
反垄断的核心目标:保护谁的利益
从经济学角度看,反垄断的出发点始终围绕利益分配结构。企业一旦形成垄断,既可能凭借独家供给权抬高对消费者的价格,也可能利用独家采购地位压低上游供应商的收益。因此,反垄断的首要目标,是防止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和供应商造成系统性损害。
在中国语境下,企业属性成为反垄断政策的重要分水岭。若垄断主体为国有企业,其超额利润最终归属于国家、可用于再分配,政策需要在企业效率、公共收益与消费者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而对民营企业而言,政府并不参与其利润分配,反垄断执法更强调对消费者和上游主体的直接保护。
以平台型企业为例,其商业模式本质上提升了交易效率,但若在实践中利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实施越来越高定价,或对上游供应商不断的压价,即便提高了效率,也难以被认定为具有正当性。这类行为被规制,并非源于“平台属性”,而在于其是否实现了效率红利的合理分配。
反内卷的另一面:并非所有低价竞争都值得鼓励
与垄断相对的另一极端,是过度竞争。当前部分行业企业数量激增,价格战频繁,其压力往往通过产业链向上游传导,导致供应商利润空间被持续压缩。
表面看,价格竞争似乎利好消费者,但关键问题在于:利益最终由谁获得。若让利主要发生在出口端,且被进口国通过关税等方式吸收,低价竞争不仅未能惠及最终消费者,反而侵蚀了本国产业链的整体盈利能力。
在这一背景下,部分国家通过进口配额等方式,降低了低价策略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倒逼出口方企业回归理性定价。
鼓励“做大做强”与限制联合行为,并不矛盾
当前政策环境中,一个看似矛盾的现象是:一方面,包括中石油、中航油以及大型金融机构等企业被鼓励通过整合实现“做强做优做大”;另一方面,部分行业联盟、平台协作却受到严格反垄断审查。
这两类政策并不冲突,其背后的共同立场在于:不鼓励任何形式的“躺赢式竞争”。无论是依靠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还是通过行业合谋稳定价格、转嫁成本,只要损害了上下游主体的积极性,均不符合推动经济整体向上的发展导向。
对国企而言,国家期待它们在关键行业(如大众商品或金融)获得更高的国际地位。对民营企业而言,不能仅依靠既有市场地位固守利益,而应持续向技术、效率和结构升级迈进。
中国式反垄断:以行政纠偏为主
与欧美主要依赖司法诉讼不同,中国反垄断以行政执法为主,其特点是效率高、周期短、纠偏快。这一机制使得监管能够在问题早期介入,防止对消费者和供应商造成长期损害。
在这一框架下,多数执法更强调及时纠偏而非惩罚本身。只有当垄断行为持续时间长、损害范围广,或具有明显恶劣示范效应时,才会上升为高强度处罚。
对企业而言,这种监管逻辑意味着“长痛不如短痛”。尽早调整商业行为,往往比长期博弈成本更低。
合规边界的清晰信号
在“反垄断”与“反内卷”并行的政策环境下,企业的合规边界正在变得更加清晰:
第一,不得通过价格同盟、行业合谋稳定或抬高价格,即便初衷是缓解内卷;
第二,避免长期挤压供应商利益,否则最终将反噬产品质量与企业自身竞争力;
第三,竞争的核心应从拼价格、拼成本,转向产品、服务与技术差异化。
从长期看,真正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并不来自对市场结构的操控,而来自让消费者自愿为价值买单的能力。
(作者系长江商学院战略学及经济学教授、欧洲市场副院长。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责任编辑邮箱:tao.feng@ftchine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