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方实践层面看,各地也进行了丰富多彩的制度创新。如杭州的“社会复合主体”模式将社会组织、企业组织、政府组织的资源进行整合;上海普陀区的“长寿模式”通过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实现社会组织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成都的“五社联动”机制让居民从“旁观者”变“主人翁”。这些地方实践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不是在国家之外寻求空间,而是在国家内部拓展空间;不是与国家对抗,而是与国家合作。这体现了中国公民社会成长中独特的“嵌入式治理”特征——社会力量通过嵌入国家体制,获取资源与合法性,从而实现公共目标的合作生产。
四、广东:公民社会建设的立体雏形
上面有关国家在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建设中所发挥作用的内容,主要来自于“豆包”与“深度求索”,难免多正面陈述,而少国家与民间层面之间紧张关系的表述,但不管怎样,如若没有国家层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强力推进,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表征的积极进入国际社会的努力这些基本条件,当代公民社会的建设是难以想象的。当年广东的公民社会实践所取得的成就、所达到的深度,就显示了国家、社会、民间、知识精英、地方民众、基层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博弈,已经形成了具有综合立体性的“新型社会”制度架构的雏形。当然此一议题无法在这里展开,但从一些影响全国的重大事件——比如“乌坎事件”,就不难有所体会。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村民,因土地被违规侵占、村集体财务不透明、基层选举不公等问题,对当地村干部长期不作为和贪腐行为严重不满。2011年9月下旬数百村民前往陆丰市政府上访,随后事态升级,不仅出现了打砸村委会、公安边防派出所等情况,而且地方政府所派出的民警维稳也遭到了阻挠与抵抗。稍后,汕尾、陆丰两级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工作组进驻协调,事态初步平息。但实际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其本质只是“维稳性”平息,所以很快,到当年11月中旬,事件出现反复,村民再次集体上访。
此次事态平息后,2011年12月,广东省成立省级工作组进驻乌坎,正面回应了乌坎村民要求“还我选举权与自治权”的诉求,认定原村委会换届选举整体无效,启动重新选举,并对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展开调查。2012年3月,乌坎村举行村委会重新选举,林祖恋(此前上访组织者之一)当选村委会主任,事件逐步化解。当年4月官方通报处理结果,原村支书薛昌、原村主任陈舜意6名干部被开除党籍并收缴违纪所得。事件得到了真正的解决(至少就此轮整个乌坎事件的全过程而言)。该事件被视为新世纪以来中国农村基层矛盾的典型案例,其处置过程推动了对农村土地权益保护、基层民主选举规范化等问题的反思与改革探索。
这里简要的介绍主要涉及的是维权的乌坎村民与各组政府之间的博弈,其实乌坎事件最终之所以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其处置之所以能够从“维稳”转向“维权+维稳并重”,最终用民主选举这一制度工具化解冲突与对抗,实现“标本兼治”,除了当时整体社会氛围更为宽松,广东省委政府更具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意识、更具改革魄力等因素外,以广州为中心的公共知识分子与公民社会组织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们扮演了信息桥梁、规则设计、舆论引导、理性缓冲、制度倡导的关键角色,实质性地推动事件从对抗走向协商、从个案走向治理改进。
乌坎村事件并非个案。在2011年前后,广东还先后出现了番禺垃圾焚烧厂选址、火烧岗及大岗环境维权等多起社会维权事件。在这些事件中,以广州为中心的公共知识分子与公民社会组织(如业主组织、网络社群、学者咨询等)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信息桥梁”、“规则设计”和“社会调停”的角色,推动了事件从对抗走向协商。
可以说,在这一时期,以广州为核心的广东公共知识分子与公民社会力量,在地方政府处理复杂社会矛盾的过程中,程度不同地扮演了“政府参议、政策顾问、社会调停人”的身份与功能。
五、结语
将视野回置到本文所涉及的理论与时间范畴,以“广东模式”为典型代表的公民社会建设运动,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呼应”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关于“协商对话”的构想,同时也带有哈耶克所强调的“自发秩序”的某些痕迹,以及波普尔“渐进社会工程”的改良色彩。它以协商民主为路径探索,以法治为远景目标,以渐进改良为实践姿态,形成了政府、知识分子、公民社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互动博弈的治理形态,构成了一段宝贵的社会转型期历史经验。
回看历史,人们或许会为曾经蓬勃的公民社会建设而欣喜,为它的阶段性低潮而遗憾;也有人或许会感到庆幸,认为及时的政策调整阻止了伴随社会转型而来的更大动荡。然而情绪性的反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理解形势的演变。造成形势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无疑国家政策取向的调整是主因。对此或可做这样的解释:外部环境的压力,通过“经济下行—社会矛盾—治理压力”的链条逐级向内传导,最终反映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适上。当外部不确定性增加时,国家对内部“秩序”的权重自然上升,而社会自主空间的“活力”权重则相对下降。这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而是所有深度嵌入全球化进程的国家共同面临的挑战。
这样的解释当然有其合理性。本文主要是从当代公民社会,尤其是主流公民社会的建设脉络来解读历史的。如果我们将视野扩展到整个中国、各社会阶层,不难看到公民社会的建设绝不止于前述范围,而是渗透、交织于农村与城市、内地与边疆、世俗与宗教、市场与社会、上层与下层、资本与劳动、政府与民间、精英与大众等不同界域与层面。因此,公民社会的成长不仅伴随着社会多方面的活力与震荡,其自身之于国家和社会,也未必尽是正面积极的效果。然而,即便存在这些复杂成因,国家层面的阶段性政策调整,也应致力于寻求稳定与发展、秩序与活力、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之间的更高水平互动与协调。若一味强化社会管控,不仅会导致活力的减退,更可能因僵化而积聚深层风险,使社会发展失去必要的弹性与可持续性。
这是从国家角度言。如果从公民社会建设的拥护者一翼来看,不免遗憾乃至失望。这种反应很正常,完全可以理解,不过我们或许也不必过于沮丧。首先,过去公民社会运动的成果并未随政策调整而清零,它已经多方面地渗入中国社会,有些甚至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因素。其次,诚如哈贝马斯所见,连欧洲那样市场经济与民主化历史悠久的地区,都面临着社会解体、国家权力扩张、资本垄断导致“再封建化”、公共领域萎缩等问题,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指望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一路凯歌?最后,更为重要的是,过度沮丧的情绪不仅可能导向虚无,还可能走向公民社会建设的反面——将原本致力于国家与社会兼容、协调发展的目标,异化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权力与个体之间的对立性认知。
值得留意的是,近十年来,这种情绪与认知在部分知识界人士中不断弥漫,其表现之一便是对哈耶克思想的片面、极化理解与固守,从而使得市民社会理论与自发秩序学说之间本应存在的互补协调关系,实际逐渐演变为分裂与对立。关于此,笔者将在下篇文章中加以讨论。这里最后想说明的是——
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确对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以及社会转型中的制度完善发挥了切实的作用。正因如此,在他离世之际,笔者愿以这篇尚不成熟的文章致以谢意。但需要说明的是,其理论所发挥的作用,更多是思想的启迪,而非理论的直接指导,更非生硬的套用。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始终是在政府、市场、社会与公民的具体实践与相互博弈中一步步推进的,它既超越了学术界关于该理论中国适用性的种种争论,也使哈贝马斯理论在中国免于沦为僵化教条,这与哈耶克思想在当代中国的意识形态化归宿,恰好构成了潜在而有意味的对应。
(注:作者为中国大陆学者。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bo.liu@ftchine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