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一准乎礼”的《唐律》解决了“徒善不足以为政”的问题,它使普遍有效的行善有了凭据,却还有“徒法不能以自行”的问题。这就是“法度既裁,仁何以絮”的问题。法度样式既有,如何把大裘充实起来?行法就要靠人,这样的人就应是心中充满仁义之人。在唐代,这个问题也被制度化地解决了。这就是科举制度。科举制并不仅是考试制度,这在汉代就有了;而是取消了一切前置条件的考试制度。即应试资格不再局限于王公贵族和世家大族,所有平民子弟都有资格参考。考试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这些正是从礼中提炼的规则价值。而那些到各地方任职的官员正是从这些科举考试中产生的。
我们发现,《唐律》所依据的规则价值来自礼,而儒家经典正是对礼——习惯法的规则价值的提炼;而科举考试所依据的道德价值标准又来自儒家经典。《唐律》作为律法是强制性执行的社会秩序,而儒家的道德标准是作为人们自律的内在规则。但它们所秉持的规则价值是一样的。这是一种巧妙的制度互补。死的制度和活的人一起才构成有效的制度运转。在唐朝,这就是《唐律》加科举。不能不说,这是两个了不起的创制。这也是唐宋相对于各个朝代的繁荣,在当时世界上在经济政治上领先的重要原因。
当然,无论是《唐律》,还是科举,都是凡人创立的制度,都必然有缺陷。有后说优势的现代人自然可以批评,就是在当时,这些缺陷也仍然明显存在的。说“《唐律》一准乎礼”是一种称赞,但也有过头的地方。因为礼的特点就是非强制,就是要靠人们的自律,但同样的规则,如果将家庭内的孝写入律法,用强制性手段来推行,就可能适得其反。孝作为一种礼、一种道德规范,是靠非强制的方法实现的,一旦用强制性手段,孝的味道就变了,并且可能走向反面。如把父子之间的关系绝对化为不得批评父亲,就扭曲了孝的本意。《孝经》说,“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如果因为儿子不同意父亲的意见,就说儿子不孝,显然是违背了儒家的道德价值。
正因如此,这些作为知县的士大夫们面对“不孝”的诉讼都非常谨慎。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胡大不孝被其母告上法庭,胡石壁判词说,母告子“必有大不能堪者矣”。但若“以正不孝之罪,又恐自此母子兄弟不复可以如初矣”,所以将法律规定的重罚改成私宅中杖责,并令当事人向母亲道歉,令邻居监督劝和。“如再不改前非,定当照条断罪”(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研究室,2002,第386页)。另一案是胡师琇不养不葬祖母,本应合并为四年徒刑,但方秋崖只判杖责一百,并编管邻州(第386~387页)。他们都知道“不孝”虽为“十恶”之一,但不宜大动律法。
那么,这些士大夫们根据什么原则,对律法予以增减调整?余英时在论述循吏时曾引汉时的《急就篇》:
宦学讽诗孝经论,春秋尚书律令文。
治礼掌故砥砺身,智能通达多见闻。(2003,第157页)
即是在审理案件时,首先依据的是《诗经》《孝经》《论语》《春秋》《尚书》这些儒家经典,最后才是律令文,即官方律法。这仍是一种广义的“春秋诀狱”。经典的规则价值优先于官方的成文法。
儒家经典很多,至少有十三经。也可以一言以蔽之,这就是“仁”。孔子说,“仁者爱人”。有学者根据“仁”字从人从二,将其归结为“二人关系”。这么说也不错。如果说“爱人”似乎是一种单向关系,但将爱用于二人关系,两人之间就会形成一种爱的均衡,一种谁都不会侵犯对方,但由于对方也不侵犯自己,自己的自由空间也很充分。这种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最恰当的关系,推广到整个社会,就是所有的人之间的关系的均衡,这就是哈耶克所谓的“正当行为规则”。仁是在人(尤其是文化精英)心中的正当行为规则,比起官方制定法,它抽象且灵活,恰可弥补制定法的刚性和具体。这就是白居易要用仁义来支撑法度的含意。
虽然《唐律》一准乎礼,它还有另外一个缺陷,这就是对最高权势缺少约束和惩罚。当然针对这一点,当时的制度结构中也有谏议监察制度,是专门针对皇帝和高层官僚的。这是这一部分的“法度”。执行这一法度的也有专门的机构,这就是台谏机构——御史台和谏院。钱穆说,“对皇帝才称‘谏’”(2012,第84页)。但这些还只是法度的一部分,要想使法行起来,还要靠人。这就是谏官。他们面临的风险是,虽然谏议是合法的,但惹怒了皇帝仍是很可怕。这时的仁不仅是仁慈,还有勇敢。白居易很早就当了谏官,也时常鞭策自己。在最初三个月没提出什么谏言颇感羞愧。他最勇敢的一次,是他反对唐宪宗任命宦官吐突承璀当平叛统帅,竟在出征壮行时仍执意反对。
当然,由于谏议制度是正式的制度,从谏如流也是皇帝的政治正确,除了白居易,敢言的谏官还是不少的。据胡宝华统计,在唐代近三百年的历史中,约有171起向皇帝的进谏事件的记录,“除去3次结果不明以外,其余未能纳谏者54次,纳谏者114次,进谏成功率为68%。”(2005,第215页)二贤祠的另一贤——苏轼,也是一个践行道义的敢言之士。他在任中书舍人时曾六次封还词头,即将皇帝草拟的敕令退还;他批评皇帝或当时政策的上书更是不时可见。据宋靖统计,北宋自仁宗朝至钦宗朝止,“封还词头共25 例,其中成功事例15例, 未被采纳者7例,不可考者3例。中书舍人通过封还词头的方式直接改变决策的事例占 60 %。”(2007)当然这还只是在进谏还存在很大风险的情况下的状况。我们都知道,白居易和苏轼都因为谏言而遭到政治报复,被贬谪偏远地区。
那么,为什么在杭州的二贤祠偏偏是这两个人。这当然与他们曾任杭州太守、留有白堤和苏堤有关。然而,“裁以法度絮以仁”更是他们共通的地方,也是世人敬仰的美德。建祠,不仅是纪念人,更是纪念和颂扬他们所具有的智慧与道德。他们的智慧就是,做好事要借助于制度;他们的道德是,推行制度要靠内心的仁义,而仁义不仅是仁慈,还要有勇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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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 ,1985。
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
梁治平,“从‘礼治’到‘法治’?”,《开放时代》,1999年第1期。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九州出版社,2012。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宋靖,“封还词头与北宋的封驳制度”,《史学月刊》,2007年第11期。
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岳纯之,《唐律疏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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